2024年員工考核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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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一
4、獲晉職晉級獎勵者按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5、獲上級或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先進個人或榮譽稱號者,按評選組織部門的規定執行。
6、獲特殊貢獻獎勵者,獎勵額度由公司根據貢獻大小視情況臨時決定。
1)愛崗敬業。工作勤奮,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突出,有典型事例者;
6.3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給予嘉獎:
1、對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有重大舉措,給企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
5、在產品開發中有重大創新,成績突出,效益明顯者;
6、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給企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
9、在各種社會活動或其它重要活動中為企業贏得榮譽者;
2、在單項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效益顯著,有重大貢獻者;
5、為企業爭得榮譽,并在企業內外產生重大影響者;
6、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或其它突發事件作出重大貢獻者;
7、一年之內因工作出色而三次受到表揚或兩次受嘉獎者;
8、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弘揚正義事跡突出,堪稱學習楷模者;
5、如違紀行為有其它單項處罰規定時,應以單項管理規定為準。
2、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佩戴工號牌上班者;
3、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要求打卡考勤者;
4、工作時間串崗、聊天、睡覺、聽音樂、玩游戲者;
5、上班時間發生口角,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者;
6、搬弄是非,影響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
7、工作消極,不能完成規定任務者;
8、怠慢客戶或現場服務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9、工作不接受臨時任務或拒絕處置緊急事務者;
1、工作責任心不強,馬虎大意,玩忽職守導致工作差錯者;
2、上班時間或工作場所無理取鬧,高聲爭執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者;
8、酒后上班貽誤工作者;
11、發生一般性違紀行為經濟處罰教育不改正重犯者;
12、在廠區內吵架、滋事,或者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14、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造成公物遺失或被盜者;
7.4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因不遵守技術堆積,違章操作等行為導致較大經濟損失者;
3、酒后駕車、無照駕車或違章駕車肇事者;
5、泄露企業生產技術資料或者其它商業秘密者;
6、冒用企業名義為自己謀取私利者;
8、在商務活動中收受對方好處,索要回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9、在廠區內酗酒滋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非專職人員未經許可擅自更改設備參數者;
11、有意傳播企業謠言,惡意損害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后果者;
12、不愛護企業公共設施,故意損壞公物者;
1、不能有效推動工作,不能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明顯不勝任工作者;
2、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者;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或在廠區打架造成嚴重影響者;
2、盜竊公物或非法侵占它人財物性質惡劣者;
3、故意損壞企業生產設備、辦公設施和裝備情節嚴重者;
4、貪污挪用公款、出賣企業商業機密者;
5、煽動他人停工或參與聚眾鬧事者;
6、不服從事作安排或調動拒不上班者;
8、脅迫上司或污辱打罵領導者:
9、因參與非法活動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被治安拘留或判刑者;
對由于主觀故意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應處以經濟賠償。賠償額度根據主觀故意的程序和損失的大小,由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1、對員工日常工作中先進事跡的表彰獎勵,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屬于年度性總結表彰,于次年初進行一年一次。
2、以員工違章違紀的處分,根據需要隨時進行。
3、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獎懲由各部門或公司領導責成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調查和意見,由辦公室統一核查實施。
4、對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獎懲由總經理提議,經辦公會議確定決定。對總經理的獎懲,由辦公會議提議,上報集團公司研究決定。
5、對員工的違紀辭退,應征求工會意見后,經總經理批準實施。
6、對違紀辭退處分同工如果認識態度較好,確有改正誠意者,可酌情給予1至2個月留用查期。
7、凡涉及物質獎勵者,隨獎勵決定一并發放;涉及經濟處罰事項,由辦公室從本人當月工 資中直接扣除。晉級、晉職、獎勵或降職、降級、免職處分由辦公室按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8、所有獎懲決定均應在全公司范圍內公開公示,嘉獎以上的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其書面材料應裝入當事人檔案保存。
9、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者,應為責任人保留生活必須費用,其保留額度不應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10、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
11、本辦法從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7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二
擔保公司績效考核和獎懲暫行辦法(試行)
一、制定目的
1、全面、客觀、公平、及時地評價員工績效,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熱情,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鼓勵全體 員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保證公司各項業務的穩定增長。
2、作為公司成員提高競爭意識和責任意識的手段。
3、為公司員工工資分配、業績提成、獎懲和職位晉升提供參考依據。
二、考核原則
1、業績導向原則:提高員工收入與貢獻的關聯度,鼓勵多勞多得,通過強化考核分配,合理拉開收入差距。
2、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員工績效考核應充分考核定量和定 性指標,以工作業績和工作表現作為確定員工績效工資的主要依據。
3、雙重考核原則:業務考核與日常崗位履行職責考核相結合,全面、客觀、公平、公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
4、公開透明原則: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員工公開員工績效考核分配標準,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據的透明度。
5、個人績效目標與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目標保持一致原則。
三、考核的適用范圍和考核管理權限
1、本辦法適用于湖北融辰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體管理干部和各部門員工,包括:副總經理、業務(風險)總監、部門經理、業務人員及后勤各崗位人員。
2、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廣泛征求意見,負責制訂考核辦法,并承擔考核工作執行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3、副總經理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根據公司經營目標任務,負責將工作計劃任務分解,按月度、季度及分配給各業務部門和員工個人,并根據考核辦法對各部門當期具體完成業績情況予以考核。(附表一:員工績效考核表)
董事長簽字批準。董事長對業績考核表核算結果有提出異議和最終決定權。
5、績效考核工作流程:制訂考核辦法和配套管理辦法→公司下發任務目標責任書→業務任務分解并報送綜合管理部備案→每月(季、年)考核評價填表→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綜合管理部匯總(附表二:員工績效考核表)→財務部核算→董事長→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存檔→考核結果兌現。
四、考核內容指標確定和執行
1、根據公司每年任務目標和每月的分解計劃任務,確定與之相關的績效考 核內容指標(附表一:員工績效考核表),并以此為依據決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職務升遷、薪酬提升和公司業務量的變化。
2、本績效考核體系指標分為三部分:
擔保額(分別為銀行擔保業務和民間擔保業務)、擔保費收入、預收保證金額、項目進展周期和資金周轉利用率情況和收益回收率等。
擔保業務風險控制指標(含不良率和風險損失率)及其程度,代償損失率/ 代償損失總額等。
業務拓展任務指標(含項目數、新客戶數、新業務品種等)。
其它綜合管理指標和費用控制指標(營銷費用、中介費用、招待費用、禮品 費用、公關費用)完成程度。
② 職責類考核指標----關鍵考核的是執行力和管理能力,主要有履行崗位職責(經理職責、業務員職責、風險管理類職責、行政管理類職責等)情況。嚴格執行績效考核和考核流程的程度。
業務管理流程是否建立完整、會簽程序是否嚴肅認真執行。團隊建設(部門編制是否齊全合理、人員素質是否符合崗位要求)??蛻魴n案建立和存檔是否及時完整等。
工作技能(工作效率、業務質量、崗位經驗、業務熟練程度、工作主動性、人際交往能力等)。
工作態度(執行公司相關業務流程規定和管理制度的力度、客戶回訪認真仔 細程度、業務拓展熱情和力度、團隊精神、業務協作配合性、精神文明道德、精 神儀表、考勤紀律、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等)。
公司認為應納入績效考核的其他相關內容等。
4、考核采取逐級向下考核方式:即董事長考核副總經理、副總經理考核業務(風險)總監,業務總監考核分管的部門經理,部門經理負責考核本部門業務員。
5、公司內勤人員負責把填制完畢并簽字確認的考核統計表數據收齊,于次 月的5日前送交公司綜合管理辦公室核實匯總,綜合管理辦公室于8日前將匯總表連同考核統計表轉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根據本辦法將各部門及員工的計劃工 資、獎勵金額、扣罰金額數據統一計算并制成薪酬發放報表,于12日前經董事長簽字認可發放。
6、各部門負責人和內勤統計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給予部門負責人 500元處罰、給予內勤統計人員200元處罰。
7、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記分辦法進行,其中業務類占57.5分,職責類占25 分,技能和態度類占17.5分。
8、實際報酬:員工薪酬體系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業務提成、補貼和考 核結果獎懲5個部分組成,其中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業務提成和考核結果獎懲 直接掛鉤。
五、考核細則
(一)業務類
1、分值權重分配(滿分57.5分):
2、考核打分標準:各項完成任務目標百分比(程度)×分值×權重分值。
(二)職責類
1、分值權重分配(滿分25分):
2、考核打分標準:定性評價分值×權重分值。
(三)技能類和態度類
1、分值權重分配(滿分17.5分):
2、考核打分標準:定性評價分值×權重分值。
(四)考核結果獎罰
1、公司副總經理對所屬管理的部門考核業績負責,員工對個人考核業績負責。
員工考核分為90分以上,個人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業務提成全額發放。
員工考核分為65—79分,個人的效益工資按60%發放,同時扣除月基本工資和業務提成的20%。
員工考核分為65分以下,個人的效益工資按30%發放,同時扣除月基本工資的30%。
3、部門一個季度沒有完成任務對該部門經理提出誡勉談話,連續兩個季度沒有完成任務對該經理提出會議批評,累計三個季度沒有完成部門任務則對該經理考慮進行工作崗位調整或降薪降職處理。
員工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目標任務且考核分在65分以下,調整崗位或降薪。
予5-50萬元完成任務獎勵;如年終超額完成計劃目標,超額部分按6‰獎勵;兩項獎勵交由副總經理、業務(風險)總監和部門經理在所屬范圍內協商自主分配,其中的50%在年底給予獎勵兌現,剩下50%在擔保解除或任務項目解除風險后給予兌現。對本部門業績完成有較大貢獻,且工作態度表現優良的員工,經部門經理提報,董事長審批后可享受提前調薪。
5、如部門沒有完成全年計劃任務目標,而個別員工表現突出,完成全年任務目標,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一個月基本加績效工資,超額部分按按 6‰獎勵。兩項獎勵的50%在年底給予獎勵兌現,剩下50%在擔保解除或任務項目解除風險后給予兌現。
六、績效提成考核
(一)個人擔??冃岢桑?/p>
以基礎任務為考核基準,如考核分為65分以下,則不執行績效提成。提取比例:在部門完成月基礎任務的前提下,每月從擔保業務實現的擔保費總收入中提取10%,作為績效提成發放。
1、考核指標設定:
①調查數量權重:按當月實際派單,客戶經理到客戶所在地實際調查的數量計算,由派單人員負責記錄、統計,所占權重為15%。
②實際面簽筆數權重:按當月實際銀行面簽并實現擔保費收入的筆數計算,所占權重為60%。
③實際完成收入:以當月實際完成收入為依據,所占權重為25%。
2、績效提成的計算方法:
個人當月績效提成總額=(調查量/總調查量*0.15+面簽筆數/總簽筆數*0.60+貢獻保費收入/總保費收入*0.25)*當月擔保費收入*0.1。
(二)個人小貸??冃岢桑?/p>
以基礎任務為考核基準,如部門未完成月基礎任務,則不執行績效提成。提取比例:在部門完成月基礎任務的前提下,每月從小貸業務實現的利息總收入中提取1%,作為績效提成發放。
1、考核指標設定:
①調查數量權重:按當月實際派單,客戶經理到客戶所在地實際調查的數量計算,由派單人員負責記錄、統計,所占權重為15%。
②實際面簽筆數權重:按當月實際實現利息收入的筆數計算,所占權重為60%。
③實際完成收入:以當月實際完成收入為依據,所占權重為25%。
2、績效提成的計算方法:
個人當月績效提成總額=(調查量/總調查量*0.15+面簽筆數/總簽筆數*0.60+貢獻利息收入/總利息收入*0.25)*當月利息收入*0.01。
1、職能部門(后臺,包括風險管理部、財務部、綜合部)的業務類考核(權 重分值57.5分)按業務部門考核的平均分值計算,另外兩類考核方法與業務部門的考核方法相同。
2、業務中產生的罰息或其他非正常業務收入不計入部門和員工個人業績,直接計入企業收入。
3、如個別業務涉及跨,則考核時可以采取按時間或按金額分割的 辦法分段計算。
4、對于個別員工私下轉單、賣單、出賣公司商業機密的的行為,處罰1000 —5000元直至罰沒全額個人風險保證金,還將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法律責任。
5、處罰標準
③損失處罰:擔保(小貸)出現損失的,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
責任人承擔比例為:業務經辦人承擔50%,風險控制和審查環節承擔30%(風險控制管理部和審貸會),審批人承擔20%。
7、每月各業務人員需在次月5日向業務內勤上報本部門業務客戶來源,客戶來源主要分為五個渠道,即:老客戶、銀行推薦、中介推薦、其他部門推薦、個人開發;對部門或個人開發客戶業績突出員工,公司將在月綜合表現獎勵中給予物質獎勵。
9、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代償、項目損失,可免于處罰;
10、項目分配:除業務人員自主開發項目外,其他項目由業務(風險)總監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配,業務內勤需做好相應記錄。
11、新員工和見習期員工不參加考核。
七、業務提成管理
1、財務部為業務部門所有管理干部和員工建立專用風險保證金賬戶,風險 保證金存續期間公司按商定利息計息。員工的應兌現提成獎勵的40%進入該賬戶,直至該保證金額度達到該員工(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的3倍時不再提取。
2、對于業務人員風險意識不強,或違規操作造成業務失敗,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根據損失情況從其保證金賬戶提取部分或全部金額作為經 濟賠償。
3、業務人員要離開業務崗位時,其所做業務的風險責任全部解除后,風險 保證金本息一次性返還。
八、配套管理制度 本辦法與以下公司文件和制度配套執行:
1、計劃任務目標書和任務分解(到月、到部門、到個人)計劃書;
2、各崗位職責
3、薪酬分配制度
4、擔保(小貸)業務管理流程
5、業務提成制度
6、員工守則
7、考勤制度
8、員工勞動合同和員工業務保密協議
9、保后管理制度
九、附則
1、非公司政策調整、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目標完成的,一律以原始目標任務 為準,不得隨意修改。
2、如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通過公司各類溝通渠道進行反饋。
3、本制度為試行版,根據公司的發展需求在執行過程中逐步完善。
4、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屬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5、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員工績效考核表 附件二:員工績效考核匯總表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三
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通過嚴明有效的獎懲,激發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糾正員工違章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切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施獎,依過行罰。
(二)公平,公正,及時,準確。
(三)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第三條 員工獎懲工作在公司的領導下由人力資源處承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各專項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執行,符合本辦法獎懲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不重復獎懲。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的分類及標準
第六條 員工獎勵分兩類: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類獎勵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獎勵分五種: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二)物質獎勵分三種:一次性獎金、工資晉升、其他(療養、外出旅游、保送培訓等)。
第七條 精神獎勵形式如下:
(一)通報表揚,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予以通報。
(二)嘉獎、記功、記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授予榮譽稱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榮譽稱號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 物質獎勵形式如下:
1、記功,給予500元獎勵。
2、記大功,給予1000元獎勵。
(二)工資晉升。具體標準如下:
1、受記功一次、記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標兵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2、授予公司勞模榮譽稱號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3、工資晉升期間若再受到獎勵,獎勵級別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則重新調整工資,重新計算晉升時限,獎勵工資不累加。獎勵級別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獎金。
4、獎勵晉升工資后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其他。有參觀旅游或相關培訓機會時優先安排受獎勵人員。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出現一般差錯者。
(二)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事實較為突出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明顯者。
(四)工作中有創新思路和方法,表現突出者。
(五)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六)代表公司參加比賽及其它活動取得良好成績或受到表彰者(以通報文或證書為準)。
(七)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事實清楚者。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嚴重差錯,確保公司生產、人員及財物安全或避免質量事故者。
(二)協助公司或自己查獲危害公司安全、社會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四)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較大者。
(五)克服困難、堅守崗位、以身作則、無私奉獻,事跡突出者。
(六)策劃、承辦、執行、督導工作得力,成績突出或交辦重大、特殊任務完成較出色者。
(七)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八)其它應當給予嘉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嚴重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出現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突出者。
(五)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有較大功績,受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六)連續三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七)其它應當給予記功的情況。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100萬元以上者。
(三)遇有緊急或危難情況,不畏艱難,奮不顧身,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
(四)連續四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五)其它應當給予記大功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符合公司年終評先條件的員工,給予授予先進個人、標兵、勞模等榮譽稱號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小改小革、發明創造、科研等獎勵,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本辦法獎勵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處罰的分類及標準
第十五條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兩類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處分從低到高依次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聘、辭退。
(二)經濟處罰分三種:罰款、損失賠償、降薪。
(一)通報批評,處罰后人力資源處備案。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三)降級或解聘(工資、技術等級或職務):對員工的過失給予降低崗位薪級系數及解聘職務的處罰,并記入個人檔案。降級適用于執行崗位薪級工資的生產崗位和管理人員,解聘適用于在管理崗位上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技術等級人員。
(四)辭退: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者,自被處罰之月起停發所有工資、待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不再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七條 經濟處罰的形式如下:
1、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2、警告:給予責任人300元處罰。
3、記過: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
4、記大過:給予責任人1000元處罰。
不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30%。
(三)降薪。直接進行薪級系數調減,具體標準如下:
1、一年內受警告一次或通報批評兩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一級。
2、記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兩級。
3、記大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三級。
4、處分期滿后均不恢復被調減工資,但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5、工資調減期間若再受到處分,除給予一次性罰款外,自發文之日起工資繼續累計調減。
6、若工資晉升時限期間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自發文之月起終止享受原工資晉升待遇,并同時按降薪規定調減工資。
第五章 處罰的條件
第十八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公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一般安全差錯或影響安全生產秩序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一般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差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者。
(五)值班領導無故擅離崗位者。
(六)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一)責任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差錯,嚴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嚴重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錯誤或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影響較壞者。
(五)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曠工1天者。
(七)當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八)因個人原因造成其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10—2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較嚴重的。
(二)責任原因導致出現重傷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者。
(四)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時間飲酒、酗酒影響工作或妨礙他人工作者。
(六)違反操作規程或責任心不強致使設施、設備(車輛)、物品材料受損者。
(七)一個月內非連續曠工2-3天者。
(八)連續兩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九)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他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含)或嚴重影響公
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死亡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特大質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未經批準擅自操作專用技術性設施、設備、車輛及其他設施,造成嚴重損失及不良影響者。
(七)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個人利益,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連續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降級、解聘或待崗處分:
(一)責任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應予以降級或解聘,有瀆職行為達到刑事處罰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管理無方,馭下不嚴,有嚴重瀆職行為或指揮不當、監督不力,導致下屬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公司經濟、形象受損者。
(六)對已發生的事故或發現責任能力范圍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致使延誤最佳處理機會造成損失者。
(七)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和團體秩序,造成重大損失者。
(八)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者。
(九)因個人私利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造成嚴重后果,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者。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一)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違反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嚴重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并被客戶投訴,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經濟、聲譽損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致使發生勞資糾紛或煽動怠工、罷工者。
(五)盜用公司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損者。
(六)惡意損毀公司財物,致使公物損失巨大者。
(七)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日者。
(八)因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被刑事處罰的。
(九)待崗期間表現不好的。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中若出現因相互推諉、扯皮、協調不濟導致工作貽誤和造成損失的,對涉及人員或涉及單位領導分別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涉及安全、效益、服務等方面造成公司經濟或名譽損失,對員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其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員工所在科室主要負責人負有連帶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2000元一次性罰款。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給予辭退處理。
第六章 獎懲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對其下屬員工有實施通報表揚或通報批評處分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所提的獎懲意見不當,人力資源處有權予以調糾。
第二十九條 除各單位獎懲權限外的員工獎懲,由各單位提出獎懲意見報人力資源處。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人力資源處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討論后,按規定權限呈報公司領導批準,由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條 對公司任免權限范圍內的中層管理人員的獎懲和各單位下屬員工授予榮譽稱號、工資晉升、獎勵及降級、撤職、辭退處分,經各部門、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各單位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指定專人與受處分的員工談話,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討論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慎重決定,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總經理有權直接對公司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和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
第七章 申 訴
第三十三條 員工對其所受到的處罰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進行申訴:員工對辭退以外處罰的申訴,可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所在單位在收到申訴5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與公司工會一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報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
第三十四條 在上級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經過申訴使原處罰形式得以變更,由人力資源處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四
q/cdt q/xxx xxxxx—xxxx
大唐延安熱電廠企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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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選擇
xxxxxx發布 xxxxxx實施
大唐延安熱電廠 發布
q/xxx xxxxx—xxxx
目 次
總
獎
第三章
懲
第四章
附
i
q/xxx xxxxx—xxxx
前 言
本標準是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編寫的。編寫要求和表達方法與《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完全一致。
ii
q/xxx xxxxx—xx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依規治企,有效規范員工行為,建立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激勵員工敬業奉獻,維護企業利益,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大唐集團公司、陜西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廠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團結協作,安全高效,創新進取,促進企業穩定持續科學發展。
第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廠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員工管理職責,在企業發展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精神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違章、損害企業利益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懲處。
員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 給予員工獎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獎勵必須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懲處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實施獎懲應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環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會辦公室、監察審計部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全體在職正式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二)超額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經濟效益顯著的;
(七)維護國家或企業利益,得到廣大員工好評,事跡突出的;
(十一)維護企業、社會及員工隊伍的穩定,有顯著成績的;
(十二)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條 本廠頒發的獎勵項目: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技術能手或標兵;
(三)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
(四)記功、記大功;
(五)其他獎勵項目。第十條 根據省、市、大唐集團公司、大唐陜西公司級獎勵條件及申報程序,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上級推薦申報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推薦申報上述榮譽稱號的,需廣泛征求員工意見,事跡材料真實,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員工,由審批機關或單位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對立功獎勵頒發獎章;為鼓勵先進,按照規定,對獲獎員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的獎項審批資料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在辦理獎勵過程中或獎勵后,如發現主要事跡虛報、失實,由審批機關或單位辦理撤銷手續,并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章
懲
處
第十四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懲處。懲處分一般處罰和紀律處分(以下簡稱處分)兩種。
(一)一般處罰種類為: 1.口頭警告; 2.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種類為:
4.降職(降級):指降低職務級別或崗位層級; 5.撤職:指撤銷行政職務,適用于中層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開除。
第十五條 員工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3個月;
(二)記過,6個月;
(三)記大過,9個月;
(四)降職、撤職,12個月;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可給予扣發獎金、或內部待崗1-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由所在部門安排學習和勞動。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一)個人違章造成嚴重不安全現象或者未遂者;
(二)違章違紀、情節較重者;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者;
(四)破壞、偷盜財物等;
(五)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六)違反廠里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八)上班期間飲酒或違反規定班前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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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經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發生較大失誤,造成影響的;
(十一)發生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四)有嚴重的不文明行為者;
(十五)違反物業后勤或社區等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十六)企業規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條 未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陜西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事故者,視事故責任大小對違章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懲處(安全生產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司法機關處理為準)。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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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工程師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第十八條 違反財經規章制度和決策程序,擅自決策的,不論其是否造成損失,對起決定作用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和企業收入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懲處。
(一)情節較輕,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涉案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四)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涉案金額和承擔的責任大小,從重處分,直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應歸還期限6個月,經通知催款不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借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從重懲處。
q/xxx xxxxx—xxxx 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私設“小金庫”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經結算審計即與施工單位結算的;
(二)違反規定,轉移財產的;
(三)虛列項目,轉移資金的;
(五)執行預算嚴重失控的;
(七)變賣或私自處置資產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九)揮霍浪費企業資產財務的。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業務或其他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不真實造成會計信息虛假,對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憑證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原崗位,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對負主管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二)由于會計人員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給予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記過處分,調離財務崗位;給予財務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或者非會計人員做假,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給予授意、指使、強令人員撤職處分,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
(二)審計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和泄露企業秘密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調離審計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被處罰款50萬元及以上,或被審計機關通報、對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開除處分,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撤職處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用人失察或“帶病提拔”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薦結果或妨礙員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第三十條 在員工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職稱評定、技能鑒定,轉業、退伍軍人安置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試有關規定,泄露試題或答案、違反考場紀律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私自涂改或協助涂改員工人事檔案,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給予通報批評懲處,并處以經濟處罰,經常遲到或早退,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曠工的懲處規定: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1.未經批準不按時上班的;
2.假報病情、涂改或偽造診斷書,或用其它手段騙取休假的; 3.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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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不服從工作指揮或拒不執行工作分配、調動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工作期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影響其正常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威脅、辱罵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毆打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上班時間發生打架、斗毆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50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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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突發事件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三)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第四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規違紀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不配合、阻撓司法機關辦案的。
第四十一條 物資采購未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把關不嚴,致使偽劣產品、“三無產品”或超過保質期、不符合物資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和其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物資流入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招標過程中向利害關系人泄漏標底或提供有關影響投標結果的資料及信息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傳遞、報道、發布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利用企業計算機或者通過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造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嚴重損害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做出處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較重、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三)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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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揮霍公款、假公濟私;
(五)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企業形象;
(七)妨礙或干擾執行公務人員進行情況調查的;
(八)弄虛作假,謊報瞞報,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員工;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工作秘密;
(十)參與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第四十五條 員工發生違法行為、性質較為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和行政處理的,按嚴重違紀進行處理,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員工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包括緩刑),給予開除處分;被人民法院判處其他刑罰,或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懲處,廠內按違規違紀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故意、過失等行為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的,按本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懲處。
第四十九條 對故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q/xxx xxxxx—xxxx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條 對過失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過處分。
(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q/xxx xxxxx—xxxx 資作為逐月賠償,減發工資應符合工資支付的規定。在此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經研究決定,可酌情減少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上述規定中責任部門黨支部書記的懲處,比照本部門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黨員違法違紀違章的,另由黨組織依據黨章黨紀決定黨內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于副廠級及以上的領導人員的懲處,由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大唐陜西公司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懲處的相關規定
(一)紀律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執行內部待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給予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經濟損失、扣發或停發獎金、扣發崗薪工資等經濟處罰。
(二)經濟處罰和內部待崗作為給予員工懲處的具體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與上述懲處方式合并使用。
(三)員工內部待崗期間,不再履行原崗位職責,應離崗參加業務培訓或跟班學習和勞動,不得擔任工作監護人、工作負責人等重要工作;內部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內部待崗期間的管理和待遇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四)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職務(崗位)。受到降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任職或調高崗級;受到撤職處分的,應按照規定撤消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層管理職務。
(五)給予員工留用察看的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職務,留用察看期間,安排一般性的勞動工作,停發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留用察看期間若又發生違規違紀依據本辦法應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員工留用察看期滿,經審查在留用察看期間遵章守紀的,期滿后繼續留用。員工留用察看期滿后兩年內不得調高崗級。
(六)員工在處分期限內發生病、事假超過一個月的,應順延其處分期;
(七)給予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第五十六條 由廠員工獎懲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違法違紀違章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并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留用察看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違章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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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條 員工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30天內向工會書面申請復議。工會應依據相關事實和依據,15天內決定是否向廠行政提交復議。行政收到復議通知,應認真進行核查,并在30天內將核查及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二條 經對員工處分決定復議復核,若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證據不足,或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錯誤的,應當撤消處分決定或變更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員工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將該員工崗位、工資等相關待遇恢復到被處分前水平,且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一)可采取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并標明文件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二)郵遞方式不能送達的,可采取其他合適方式送達,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五條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員工所在部門提出意見,經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批準,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工資待遇、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解除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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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法規為準。工會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實行監督。
本辦法經2024年 月 日員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